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4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英,女,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小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