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1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大家拿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十里堡东小寨村**。
经营者:谢宏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大家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7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