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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鑫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1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鑫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鑫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1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鑫威超市。

经营者:金明钢,男,1976年6月1日出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鑫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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