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蒸湘视尔康眼镜店,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该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div>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衡阳市蒸湘视尔康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市蒸湘视尔康眼镜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衡阳市蒸湘视尔康眼镜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辉审判员 文勇辉审判员 阳勇军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丰德煌书记员潘晓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