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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泓添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0462号
案件名称合肥泓添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泓添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泓添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大三景**移民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曹婉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侠,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

法定代表人:胡明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森,男,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合肥泓添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添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安徽刘鸿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鸿盛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5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泓添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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