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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大脸鸡排冷热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3民初630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大脸鸡排冷热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大脸鸡排冷热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30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脸鸡排冷热饮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南街。

经营者:刘伟斌。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大脸鸡排冷热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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