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1495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振高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陈凤洁,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胜利北路好景花园**8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振高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华碧芳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