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2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木荣。
委托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快好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一路共和花园**601。
法定代表人:李东风。
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安大道****之一投资人:肖飞。
被执行人:肖飞,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快好省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2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经核查,深圳快好省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店已经没有涉案产品销售,该公司已将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200元缴至本院。
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3676.34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扣除执行费200元,余款5976.34元已经发放给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
因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未履行债务及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罚款五万元,依法将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及肖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8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表示清楚,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深圳快好省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店已经没有涉案产品销售并足额向本院缴付执行款,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执2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负有继续向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中山市东凤镇国扬电器厂、肖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