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9民初106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锦都副食超市,经营地址益阳市。
经营者:唐诗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锦都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