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3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春燕,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里溪村荣景路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还兵。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春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一声喊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