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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广源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0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广源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广源办公用品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8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广源办公用品经销部,经营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小商品批发市场1080-81号。

经营者:邢喜芹,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广源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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