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温建平,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惠州市盛鑫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五一大道2号骏豪国际商住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方锦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琴,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温建平与被告惠州市盛鑫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08××××.X)纠纷一案,原告温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建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