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9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朵,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2021年5月8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