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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52号
案件名称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A403-A414。

法定代表人鲍东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玉国,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0号。

负责人徐伟,店长。

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

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

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钱旭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香,女。

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简称新岸线公司)诉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三元西桥店、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岸线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岸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广东新岸线计算机系统芯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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