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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96号
案件名称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才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源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XX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源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2006××××.6)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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