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914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6号大厅B14号。
经营者:黄霞。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金牛区荣达磨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