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14号原告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显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damZhu。
被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刚。
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209贝弗利山16373号邮箱。
法定代表人琳达·麦克恩泽尔。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警告函张贴地点位于原告所在的黄浦区内,被告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XXX室,该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应视为其住所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现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根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IMG康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PLAYBOYENTERPRISESINTERNATIONAL,INC.)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