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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8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国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8号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平。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国平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长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宣判前,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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