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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运城经济开发区伟杰通讯三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8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运城经济开发区伟杰通讯三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伟杰通讯三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9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伟杰通讯三部,经营者:刘宏伟,经营地址:运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伟杰通讯三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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