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维明超市,住所地魏县开元东路魏县交通局附近。
经营者:白雪林。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县维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