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3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洋智,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洋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