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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洋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彭洋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彭洋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3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洋智,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洋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8日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75元退还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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