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81号原告:郭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媛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蓝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9。
法定代表人: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新蓝途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8××××.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郭伟伟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