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584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莹,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铂爵旅拍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千竣。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铂爵旅拍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