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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业民与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1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范业民与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业民;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95号原告:范业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油田相关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翟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业民与被告松原市大庆油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范业民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范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业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

余款2150元退还范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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