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2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马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玉,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退还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