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19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
被告:谭波,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夏祥忠。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波、宿迁市洋粮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1年1月11日经传票传唤,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其余712.5元退还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