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47号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5幢1-8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田,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恩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首地首城小区C25栋102室。
被告:卜天,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通,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恩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卜天、刘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3987元退还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