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2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优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新村121栋民乐新村121-2。
法定代表人:涂秀珠。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尼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