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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终50号
案件名称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A区。

经营者:李辉,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娟,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知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郑州东建材南区祥龙建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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