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48号原告:高烨,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乾(系原告高烨配偶),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济南平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烨与被告济南平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高烨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高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