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忠,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中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花溪路818号浙江九泰实业有限公司内2#、3#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木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平,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建忠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中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方建忠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方建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建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方建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