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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刑更22号
案件名称张英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英宽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刑更22号 罪犯张英宽,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闽0102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英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罪犯张英宽于2019年3月22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宽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罪犯张英宽本次履行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英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仅缴纳部分罚金,只可适当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英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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