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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99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91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19号南源大厦16楼16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利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大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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