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89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7163R。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灵福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天宝路23号智通创梦园三楼B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97674318。
法定代表人:裴剑锋。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莞市灵福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被告东莞市灵福礼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裴剑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6日,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