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48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冬华,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