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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29号之一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经营者:刘闯保,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7元(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7元,以上合计4157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闯保烟酒店、经营者刘闯保的银行存款415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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