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5155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丽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爽,男,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欣,女,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金华伟服装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LJ02-16。
经营者:李国新,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南村四组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恵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恵公司)与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金华伟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恵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