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22号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
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大沽南路895号(登发装饰基地2A-96号)。
经营者:葛秀玲。
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马克金尼卫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马克金尼卫浴店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马克金尼卫浴店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