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6民初39082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进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张凤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佳福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新发地市场粮油大厅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乐,经理。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富仓米业有限公司、北京乐福佳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