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新都大厦613室(托管-26)。
法定代表人:白植杭。
被告: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项谊。
原告**与被告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