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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与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王震与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震;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火车站新都大厦613室(托管-26)。

法定代表人:白植杭。

被告: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项谊。

原告**与被告温州朵述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春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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