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47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卜安),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
辩护人陈军,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素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D∧ZZLE”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于2017年7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d'zzit”商标。
迪斯尼企业公司于2004年3月28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号“DISNEY”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7日止,并许可地素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内制造并销售标注注册商标“DISNEY”的服饰等指定商品。
2017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从曾伟建(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D∧ZZLE”“d'zzit”“DISNEY”的服饰后,在其经营的“小龙家很旺”“yamy家正品代购”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经审计,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经营的上述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因法律意识淡薄犯罪。
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地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函等书证,证实涉案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地素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从曾伟建处查获大量的标识及成衣,均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标识和服饰。
3.同案关系人曾伟建、曹望、黄少龙等人的供述,销售记录等书证,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从曾伟建等人处购入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服饰后予以销售的行为、销售金额、刷单情况等事实。
经审计,两家网店的销售金额共计600余万元,扣除刷单金额后销售金额为1,187,454.93元;
其中“小龙家很旺”网店在2018年6月到12月间的销售金额为350余万元,扣除刷单金额后为752,309.45元,谢某某与黄少龙按照50%的比例对该部分销售金额进行利润分成。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
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涉案“D∧ZZLE”等商标经核准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