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762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颖,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沣东新城和平工业园一号路九号/天台路和平村十字向南50米路东。
经营者:王欢,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娟,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XX店(以下简称:龙脉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仁众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仁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仁众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仁众公司负担。
其余900元,退还原告仁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