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7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渝金记小龙坎老火锅店。
经营场所: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世博庄园1幢4单元08号。
经营者:徐启才,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渝金记小龙坎老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谅解、签订和解协议且赔偿款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渝金记小龙坎老火锅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