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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5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5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406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与被告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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