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5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406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亮,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与被告上海富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
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