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9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强,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义清,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中国公司)与被告龚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