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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09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龚义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9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强,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义清,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中国公司)与被告龚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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