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28号原告:周萍,女,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1。
被告:汤某1,男,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本院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汤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周萍于2019年*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同年*月16日,周萍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