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94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里****。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亿大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沙)益辉一路77号C幢7层第7201。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亿大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带转页扇的吸顶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1日立案。
201*年**月**日,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对广东亿大灯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