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刑初15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雪江,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址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文军,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香兰,女,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现住址系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志刚,广东两辞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启华、徐步安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江及其辩护人钟文军,被告人郭香兰及其辩护人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夫妻于2019年3月开始销售假冒OPPO、VIVO品牌的手机,刘雪江负责从华强北收购二手手机,测试、重新包装后,由郭香兰负责在拼多多平台“爱华通讯”网店以新机名义对外进行销售。
举报人刘某于2019年7月14日在该网店以493元购买了一台OPPOA**手机,收到快递后发现购买的商品是假货,于是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
该局经侦查,于2019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抓获,并当场缴获31台疑似假冒OPPO盒装手机、26台OP**裸机、17台疑似假冒VIVO盒装手机、21台VI**裸机,浅蓝色塑封机和黑色热风机一部。
上述手机经权利人认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从“爱华通讯”网店提取的销售记录显示,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自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通过该网店对外销售假冒OPPO、VIVO商标的手机共计人民币399154元,剔除刷单后经被告人确认的实际销数量为320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77326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手机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人民币50443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雪江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雪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雪江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非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小;
二、被告人刘雪江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根据其供述,其所售手机系从统建手机市场购买,已经销售的手机是否是假冒注册商标,在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已经销售的手机不计入犯罪金额,对公诉机关指控查获的假冒手机价值人民币50433元没有异议,被查获的手机没有流入市场,销售未遂,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刘雪江抓获当天即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
四、结合被告人刘雪江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险性小,认罪认罚,家中有两个小孩和四个老人需要照顾,综合其犯罪情节,恳请结合被告人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香兰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香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中郭香兰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郭香兰在本案中只负责网店上的销售,不负责拿货、发货,主观上郭香兰参与度极低,更没有假冒高端品牌谋取暴利,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受到消费者投诉,即便构成犯罪,其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情节轻微;
二、本案中郭香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郭香兰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口供稳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在拘留当日即2019年7月17日签署《深圳市公安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三、本案部分犯罪数额存在未遂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经销售的手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现场查获的手机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被告人郭香兰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为次要或辅助;
五、被告人郭香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是暴力犯罪,婆婆瘫痪在床,父母多病,家庭困难,有2名小孩年纪尚幼,大的12岁,小的7岁,综合其犯罪情节,恳请结合被告人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0535258号商标“OPP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机套、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到2023年9月13日,注册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人于2018年3月30日起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15180323A号商标“VIV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机套、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12日到2024年4月20日,注册人维沃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在拼多多网站上开设店铺“爱华通讯”,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
刘雪江主要负责采购、测试手机,郭香兰主要负责店铺运营、商品邮寄及售后等工作。
“爱华通讯”网店自2019年4月至案发对外销售假冒“OPPO”、“VIVO”商标的手机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99154元,剔除部分由被告人主张并经查实的刷单记录后,实际销数量为320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77326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在其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并在被告人郭香兰的配合下提取了网店“爱华通讯”的销售记录。
公安机关同时缴获、扣押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假冒OPPO商标盒装手机31台、假冒OPPO商标裸机26台、假冒VIVO商标盒装手机17台、假冒VIVO商标裸机21台,浅蓝色塑封机和黑色热风机各一部,手机维修工具若干。
缴获的手机经OPPO注册商标权利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VIVO注册商标权利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5044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于2019年7月14日下午5点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爱华通讯”购买了店内产品“【未拆封】(OPPO)A57手机全网通4G双卡双待指纹解锁美颜自拍A59”一台,价格为人民币498元,使用优惠券后价格为人民币493元。
该店铺总销量七百余,咨询店铺客服,客服表示该店铺所售产品为全新的手机。
被害人购买手机的订单编号为190714-464228516772990,收货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新围村西丽小区3栋,收件人吴思雨。
7月16日,被害人收到上述购买产品,因手机反应迟钝且电池不耐用等异常情况怀疑其真伪,遂拨打OPPO客服电话咨询,被告知可能购入假货后,当日向派出所报案。
二、物证。
单机装:OPPOR9s手机1部、OPPOA37m手机2部、OPPOA59m手机1部、OPPOA59s手机12部、OPPOA73手机1部、OPPOA57手机9部、VIVOY67手机8部、VIVOY66手机4部、VIVOY55a手机9部;
盒装:OPPOR9s手机4部、OPPOR9m手机3部、OPPOA59m手机2部、OPPOA59s手机9部、OPPOA73手机5部、OPPOA57手机8部、VIVOY67手机3部、VIVOY66手机6部、VIVOY55a手机8部;
塑封机1部、热风机1部、手机维修工具1批;
OPPOA57手机1部。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人员指纹卡;
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3、抓获经过;
证实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民警黎某、冯某于2019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在深圳市将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重大嫌疑的刘雪江、郭香兰抓获;
4、搜查证、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7月17日对刘雪江、郭香兰住处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路园西住宅小区5栋401进行搜查,缴获并扣押了一批涉案物品,包括单机装的OPPOR9s手机1部、OPPOA37m手机2部、OPPOA59m手机1部、OPPOA59s手机12部、OPPOA73手机1部、OPPOA57手机9部、VIVOY67手机8部、VIVOY66手机4部、VIVOY55a手机9部;
盒装的OPPOR9s手机4部、OPPOR9m手机3部、OPPOA59m手机2部、OPPOA59s手机9部、OPPOA73手机5部、OPPOA57手机8部、VIVOY67手机3部、VIVOY66手机6部、VIVOY55a手机8部;
塑封机1部、热风机1部、手机维修工具1批;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于2019年7月16日扣押被害人刘某OPPOA57手机1部;
6、提取笔录;
证实2019年7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后,在被告人郭香兰配合及见证人阳某下,登录拼多多网站“爱华通讯”店铺后台提取了其后台数据及销售记录;
7、照片说明书、截图、销售记录;
证实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确认涉案扣押物品VIVO手机、OPPO手机、手机包裹、其他工具等系在其住所扣押的;
另确认涉案拼多多网站店铺“爱华通讯”系其所经营,店铺内商品系其销售,该店铺自2019年4月至7月17日共计销售716件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399154元,扣除根据其供述的刷单记录后,共计销售320件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7326元;
8、情况说明;
证实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根据被告人郭香兰供述的“爱华通讯”店铺内刷单订单的特征系无签收、未签收、国通快递、重复快递单号,据此对从“爱华通讯”提取的销售记录进行筛选,后确认真实销售交易记录的数量为320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7326元;
9、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对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书;
证实第10535258号商标“OPP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机套、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到2023年9月13日,注册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人于2018年3月30日起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第15180323A号商标“VIVO”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机套、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4月12日到2024年4月20日,注册人为维沃通信有限公司。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维沃通信有限公司均授权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维护合法权益,授权有效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0、承诺书、未授权证明;
证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维沃通信有限公司未授权爱华通讯或刘雪江、郭香兰生产、销售和储存任何标有“OPPO”、“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
11、价格证明、鉴定证明;
证实从被告人住所缴获、扣押的均为假冒“OPPO”或“VIVO”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OPPOR9s手机售价2299元、OPPOA37m手机售价999元、OPPOA59m手机售价1399元、OPPOA59s手机售价1499元、OPPOA73手机售价1499元、OPPOA57手机售价1599元、VIVOY67手机售价1598元、VIVOY66手机售价1198元、VIVOY55a手机售价999元;
盒装的OPPOR9s手机售价2299元、OPPOR9m手机售价2099元、OPPOA59m手机售价1399元、OPPOA59s手机售价1499元、OPPOA73手机售价1499元、OPPOA57手机售价1599元、VIVOY67手机售价1598元、VIVOY66手机售价1198元、VIVOY55a手机售价999元;12、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出具的价值核算表;
证实根据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维沃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表,扣押物品中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价值共91643元,假冒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价值共46541元。
四、鉴定意见。
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深价认定函(2019)4645号中止通知书,涉案扣押的手机产品均已停产,暂查不到相应市场中间价格。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销售流水光盘一张及抓捕现场视频光盘一张,销售流水光盘证实拼多多网店“爱华通讯”店铺内自2019年4月至7月案发时销售情况;
抓捕现场视频光盘证实2019年7月17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依法抓获本案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的情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刘雪江供述:(1)2019年7月17日讯问笔录:2019年7月17日凌晨,民警来到其与郭香兰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园西5栋401H房,在出示相关证件后告知其因涉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要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民警同时扣押了房间内的OPPO手机和VIVO手机,包括单机OPPOR9S1部,OPPOA37M2部,OPPOA59M1部,OPPOA59S12部,OPPOA732部,OPPOA579部,VIVOY678部,VIVOY664部,VIVOY55A9部,盒装整机OPPOR9S4部,OPPOR9M3部,OPPOA59M2部,OPPOA59S9部,OPPOA735部,OPPOA578部,VIVOY673部,VIVOY666部,VIVOY55A8部,以及用来包装手机用的工具塑封机1部,热风机1部,手机维修工具若干。
2019年3月,郭香兰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爱华通讯”网店销售VIVO手机和OPPO手机。
其销售VIVO手机和OPPO手机并未获得授权,手机为其在华强北的统建市场拿货,其负责拿货、测试、贴膜包装等,郭香兰负责店铺的销售、打包及售后。
(2)2019年9月10日讯问笔录,证实刘雪江表示“爱华通讯”网店销售记录中有刷单的情况,具体刷单系由郭香兰操作。
(3)2019年9月25日讯问笔录,证实刘雪江确认经民警筛选后的销售记录为网店真实销售记录,共销售320件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7326元。
2、被告人郭香兰供述:(1)2019年7月17日讯问笔录:2019年7月17日凌晨,民警来到其与刘雪江租住的深圳市福田区园西5栋401H房,在出示相关证件后告知其因涉嫌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要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民警同时扣押了房间内的OPPO手机和VIVO手机,包括单机OPPOR9S1部,OPPOA37M2部,OPPOA59M1部,OPPOA59S12部,OPPOA732部,OPPOA579部,VIVOY678部,VIVOY664部,VIVOY55A9部,盒装整机OPPOR9S4部,OPPOR9M3部,OPPOA59M2部,OPPOA59S9部,OPPOA735部,OPPOA578部,VIVOY673部,VIVOY666部,VIVOY55A8部,以及用来包装手机用的工具塑封机1部,热风机1部,手机维修工具若干。
2019年3月,郭香兰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他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手机号码与银行卡信息,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爱华通讯”网店,销售VIVO手机和OPPO手机。
该网店登录账号是pdd31784887049,其通常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密码已不知。
其销售VIVO手机和OPPO手机并未获得授权,手机系其夫被刘雪江在市场购回并测试,其负责店铺的维护,接单,售后和打包手机。
“爱华通讯”主要销售的手机为OPPOA37、OPPOA57、OPPOA59S、OPPOR9、VIVOY55、VIVOY66、VIVOY67,其他型号手机卖得较少;
销售单价分别是OPPOA37为396元、OPPOA57为498元、OPPOA59S为555元、VIVOY55为380元、VIVOY66为500元,VIVOY67为610元,价格会上下浮动。
爱华通讯从2019年4月至案发的网店后台记录的销售额共计399154元,共计销售了716台手机,销售的OPPO手机和VIVO手机利润平均每台30元到50元左右,大概获利两万多。
2019年7月16日,郭香兰发货了一台OPPOA**手机到深圳市南山区,价格是498元,订单编号是190714-464228516772990。
(2)2019年9月10日讯问笔录,证实郭香兰表示“爱华通讯”网店销售记录中有刷单的情况,通过国通快递邮寄的都是刷单,还有部分中通快递重复快递也是刷单。
(3)2019年9月25日讯问笔录,证实郭香兰确认经民警筛选后的销售记录为网店真实销售记录,共销售320件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732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未经注册商标“OPPO”、“VIVO”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73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刘雪江主要负责采购、测试手机,郭香兰主要负责店铺运营、商品邮寄及售后工作,两者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地位。
被告人刘雪江、郭香兰均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雪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执行至2020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郭香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执行至2020年3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单机装OPPOR9s手机1部、OPPOA37m手机2部、OPPOA59m手机1部、OPPOA59s手机12部、OPPOA73手机1部、OPPOA57手机9部、VIVOY67手机8部、VIVOY66手机4部、VIVOY55a手机9部、盒装OPPOR9s手机4部、OPPOR9m手机3部、OPPOA59m手机2部、OPPOA59s手机9部、OPPOA73手机5部、OPPOA57手机8部、VIVOY67手机3部、VIVOY66手机6部、VIVOY55a手机8部、塑封机1部、热风机1部、手机维修工具若干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陈启华人民陪审员 徐步安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