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340号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鸠江区润厨禾饭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金海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鸠江区润厨禾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