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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凤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6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凤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凤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6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彬,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小贺书 记 员 叶 帆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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